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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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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第一,共犯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
第二,共犯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經查證屬實,或者共犯人協助抓獲同案犯,成立立功。
其次,法律效果不同:
自首採取相對從寬處罰的原則: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對於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首和立功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