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司法鑑定律師解答>

限制減刑與終身監禁有什麼區別

司法鑑定律師解答 閱讀(1.15W)

限制減刑與終身監禁有著根本的區別。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汙、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限制減刑與終身監禁有什麼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司法解釋中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汙、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後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