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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可以收監執行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7W)

一、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可以收監執行嗎?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可以收監執行嗎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可以收監執行的,《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監執行: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實際上,如果罪犯本人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話,當初司法機關就不會做出監外執行這樣的一種判罰,當然在做出監外執行判罰以後,如果發現當事人的申報情況跟實際情況不符合的話,人民檢察院也是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糾正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