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減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81W)

減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為您推薦】相城區律師   江陰市律師   江華縣律師   恩平市律師   武昌區律師   旺蒼縣律師   蒙城縣律師   

罪犯在服刑期間其實也是有可能減輕處罰的,這時規定的制度為減刑。當然,要想獲得減刑機會,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大家知道法律中規定的減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嗎?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減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減刑,是針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減刑只適用於: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物件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

2、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

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

減刑,分相對減刑和絕對減刑兩種情形。

相對減刑,也叫可以減刑。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對減刑的條件。

絕對減刑也叫應當減刑,是具有刑法規定的六個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情形的減刑。

二、假釋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假釋只適用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因此,對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人,不得假釋。判處管制的,因為並沒有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釋問題;被判處拘役的,由於刑期很短,適用假釋沒有實際意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也不存在假釋問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不能直接適用假釋,只有將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具備適用假釋條件的,才可以假釋。

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人。這一方面是因為只有經過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斷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現;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濫用假釋,避免引起刑罰執行的混亂,避免損害刑罰的嚴肅性與人民法院判決的穩定性。根據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釋。

根據刑法第81條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這裡的“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假釋只適用於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提前釋放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人。這是適用假釋的一個最重要條件。認真遵守監規,是指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遵守監獄管理規範;接受教育改造,是指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是指確實認罪服法、悔罪自新。假釋不以立功為條件,根據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假釋。提前釋放後不致危害社會,是指如果適用假釋提前釋放犯罪人後,犯罪人不致再實施危害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或者是老年、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並喪失作案能力的情形。

在服刑過程中不管是想要申請假釋還是減刑,此時要是不能滿足規定的條件,那麼可能是無法獲得相應機會的。至於減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