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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與減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假釋是針對於被判監禁的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在受監禁過程中必須表現良好,有明顯的悔罪行為的才能有假釋的機會。

假釋與減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減刑分為“應當減刑”和“可以減刑”兩種。“可以減刑”就是犯罪行為人在執行處罰期間表現良好、有悔罪誠意和行為或者是有重大的立功表現都可以視作減刑的條件;“應當減刑”即犯罪行為人確實有減刑的情節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