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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既遂如何判刑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4W)

一、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既遂如何判刑的?

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既遂如何判刑的?

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的判刑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條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徵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依法保障國家的稅收,對於增加國家的綜合國力,加快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僅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單位應當按照稅法履行稅收的義務,稅收機關也應當嚴格執行稅收管理法,認真履行徵稅的法定義務。違反這些法定義務,對應徵的稅款不予徵收,或者低於應徵的稅款額徵收,就會給國家稅收造成直接損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主要表現為:

一是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二是必須有不徵,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為。應徵稅款(種類、數額)的確定應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進行。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為表現在稅收徵管的各個環節中。如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包括稅款的繳納、退還、補繳和追徵、稅收減免、應納稅額的核定、納稅擔保)以及稅務檢查。稅務工作人員只要在上述各個環節中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濫用徵管職權,搞虛假稅務登記,塗改賬簿,偽造納稅憑證,擅自減少應納稅額等,都是徇私舞弊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屬於不作為的犯罪,“不徵”是不作為,“少徵”雖然徵收一部分,但還有一部分應當徵收的沒徵收,就未徵收的部分而言,“不徵”也是一種不作為。

三是不徵、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為必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的損失。“重大損失”在司法解釋中已有規定,根據高檢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徵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徵、減徵或者免徵,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不徵、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為必須造成“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後果,才能構成犯罪,因此,本罪是結果犯。對於多次不徵或少徵稅款,未經處理的,不論不徵或少徵的物件是否同一納稅人,不徵或少徵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主體要件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徵收稅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稅人或納稅單位徵收稅款義務並行使徵收稅款職權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稅務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徵或少徵稅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稅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稅收造成嚴重損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此罪,如果稅務工作人員在稅收徵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應按玩忽職守罪追究責任。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如何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

綜合上面所說的,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就是屬於工作人員利用職務而作出違反稅務法規定的行為,對於此行為完全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條款,只要一旦實施必定就需要相應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也會按所造成的數額大小來進行判決,這樣才能維護國家的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