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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偽劣農藥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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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偽劣農藥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生產偽劣農藥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構成生產偽劣農藥罪的條件:

(1)該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2)客觀方面是違反了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偽劣農藥,給生產造成了較大損失;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假農藥的客觀表現有幾種

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是指農藥、化肥、獸藥的成分名稱不符合有關標準所規定的應當含有的成分名稱,或用非農藥、非獸藥、非化肥冒充農藥、獸藥、化肥,或用此種農藥、獸藥、化肥代替另一種農藥、獸藥或化肥,以及其他應按假的來處理的農藥、獸藥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或者國務院農牧業行政管理機關明文規定禁止生產或銷售的獸藥等。

2、銷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與價值。失去使用效能,則就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因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已經喪失其有利的作用及價值。使用它已無法產生出其應有的效果,如農藥已無法防治病、蟲、害,化肥已不能給植物養分而促使其生產等等。

3、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及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次品、劣品,其雖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無法達到合格產品所應有的使用效能,如農藥、獸藥、化肥的成分與產品質量標準不相符合,超過有效期尚未完全喪失效用等。這點與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後者是對於所要防治的或應該達到的目的是毫無效果。

生產偽劣農藥罪滿足相關的條件可以認定為是犯罪,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如果是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