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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3.35W)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成立條件是客體為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有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區分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關鍵在於兩點:一是犯罪物件不同,一為假藥,一為劣藥;二是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犯罪要件包括4個方面,分別是犯罪的客體,要件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要件和犯罪的主觀原因。犯該罪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存在主觀故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管理的規章制度以及公民正常的健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