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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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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如何判刑?

危險駕駛罪如何判刑?

危險駕駛罪不僅僅是酒後駕駛。《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拘留、罰款:

(一)追逐惡劣的;

(二)經營校車或者客運業務,嚴重超過乘員額定載荷或者嚴重超過規定速度的;

(三)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運輸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的。對前款第三款、第四款行為直接負責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種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12條規定拘留期間為一個月以上和六個月以下。因此,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罰僅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拘留。但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之一,有“追逐賽馬情節惡劣的;酒駕還構成交通事故罪、妨害公共事務罪等其他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留、罰款:

(一)追逐比賽,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經營校車或者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負荷或者嚴重超過規定速度的;(四)違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對前款第三款、第四款行為直接負責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