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駕駛罪判緩刑條件是什麼?
危險駕駛罪是可以判處緩刑的,但是得滿足以下幾種條件才可以判緩刑:
第一個條件就是犯罪分子因為其危險駕駛行為被判刑或者拘役的期限是三年以下。這裡的三年期限是指經過法院判決後得出的期刑,而不是在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因為某種行為應該被判多久。也就是說,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在條文條例上規定是三年以上的,但是滿足從輕處罰的條件,經過減刑後判處的期刑少於三年的,是可以進行緩刑處理的。
第二個條件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和後續的自我懺悔符合緩刑要求,緩刑後不會對社會構成威脅。有些犯罪分子的刑期是少於三年的,但是其表現不滿足緩刑要求,也不會對其進行緩刑的。
第三個條件是該犯罪分子是第一次有犯罪行為或者在整個犯罪活動中不是起首要作用的。對於那些屢教不改,明知故犯的刑犯,不應該對其進行緩刑。
二、緩刑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如果犯罪行為滿足下面的情況,不論是否滿足上述的條件都不能夠判處緩刑的:
第一、在本次危險駕駛行為的前三年內已經出現過危險駕駛的行為,屬於有前科的犯罪分子;
第二、有在收費站或者其他場所衝卡的行為;
第三、在高速公路上出現危險駕駛行為,這種行為造成的後果和影響很惡劣;
第四、因為本次的危險駕駛行為造成人員傷亡的;
第五、吸毒後駕車發生危險駕駛;
第六、沒有駕照就駕駛車輛,且存在危險駕駛行為;
第七、車輛存在故障,駕駛員知道卻還駕駛的情況;
第八、駕駛的車輛沒有拍照或者是已經報廢的車輛;
第九、駕駛時有載客且出現超載;
第十、發生事故或者其他原因為了躲避責任逃離現場。
當代的社會危險駕駛的行為,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當然不論是哪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只要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是可以適用緩刑的,比如說認真的遵守監獄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