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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贓款是在公安局退嗎?

無罪辯護 閱讀(2.96W)

一、退贓款是在公安局退嗎?

退贓款是在公安局退嗎?

可以退到公安局,也可以退到正在辦案的司法機關,退贓款即贓款退還,一般指犯罪分子將其在犯罪過程中的非法所得的所有贓款或者贓物退還給被害人或者相關被害單位以及依法上交給有關司法機關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了,對於犯罪分子通過違法行為或者手段獲得的一切財物,應當即使向當事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被害者或者相關單位的合法財產,法院應責令其立即返還,而對於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所涉及到的一切違禁品或者他本人為了實施犯罪行為所準備的本人財物,法院進行沒收,並且將這些沒收的所有財物都需登記入冊上繳國庫,任何私人及機構都不可擅自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如何認定積極退贓?

(一)發現暗中送的或者家屬代為收受財物而退還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為人為謀取某種利益,在對方不接受財物的情況下,採取暗中送物或將財物故意放在對方的辦公室或家中即離去等方式,讓對方接受財物,對方一旦發現財物及時退還。還有的因為對方拒受財物或怕對方不收財物,就以種種藉口讓其家屬代收,對方發現後。即將財物退還。對上述情況,由於行為人缺乏受賄的故意,顯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更談不上“積極退贓”減輕處罰問題。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

有的行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因某種原因而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決定把財物退還給對方;有的人因未給對立辦成允諾的事,而自動把收受的財物退還給對方。其一,這種退還,不能否定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及其對社會的危害。即這種退還仍然是構成犯罪前提下的退還。其二,這種退還,只能說是一種悔罪表現。行為人從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變為不願佔有他人財物,表明其主觀惡性的減弱,並且減少了對方的經濟損失。其三,這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者外,對於受賄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只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鑑於受賄人最終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主動退還,這屬於“積極退贓”行為,由於其主觀惡性的嚴重程度和情節惡劣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相應減輕,因而在處理時,一般應予從寬。

(三)因對方索要而退還

這種情況大體有三種表現:一是對方對索賄不滿,要求退還。二是對方謀取利益的目的未達到,要求將賄賂款退還。三是對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還。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因違法行為涉及到退髒的,可以依據上述具體情況來進行認定,但對於退髒的具體地點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另外對於積極退髒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還會認定為減輕處罰的情節,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