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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主犯怎麼定?

無罪辯護 閱讀(3.16W)

一、尋釁滋事罪主犯怎麼定?

尋釁滋事罪主犯怎麼定?

1、可以通過判斷特定公民在尋釁滋事犯罪活動之中是否起到主要作用來確定其是否屬尋釁滋事罪的主犯

根據《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從犯的確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裡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裘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裘、侮辱婦女罪。

3、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4、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有些公民在與他人沒有發生糾紛的情形下,依舊會實施諸如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等的行為,根據規定,若是此種行為造成的後果嚴重,那麼有涉嫌犯尋釁滋事罪的嫌疑。對於集結多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尋釁滋事罪的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