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規定,包括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履行費用的負擔等。
這也就是說,對於主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內容,可以通過“協議補充”使其變成有約定對於主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內容,可以通過“協議 補充”使其變成約定明確。
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主合同的履行。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 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
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麼談不上“協議補充”。
根據《合同 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
這些條款沒有 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
主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
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
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 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
根據 《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於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 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
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
只要上 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定的任意性規範。
補充協議的問題的問題需要在合理的基礎上才能有效的操作,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喪失法律上的支援,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準備齊全相關資料,這樣自己的事情解決就會有著較高的成功率,不過有關環節的操作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自己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