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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補充協議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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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補充協議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協議補充協議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離婚協議補充協議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補充協議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並於××××年××月××日在××市××區登記離婚,現經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關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離婚協議書》第一條規定的“共同住房(××××××××××××××××)”,係指座落於××市××區××××××號的房屋。

2、該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該房產在辦理房改或過戶登記到乙方名下過程中,若需補交地價,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

3、《離婚協議書》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三、協議離婚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有需要的話,雙方可以針對離婚協議再去籤一份補充協議,至於補充協議的具體內容並沒有什麼相關的法律依據,因為需要補充哪些內容,不是國家法律制度提前預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