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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自行迴避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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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律師自行迴避規定是什麼?

辯護律師自行迴避規定是什麼?

辯護律師自行迴避規定是根據律師法39條的規定,具體如下。

1、《律師法》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2、《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並主動提出迴避,但委託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六)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五)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條規定: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辯護律師作為被告人的代理人,目的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與利益,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律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大多數的律師他們是需要遵循我們國家的迴避制度的,但是必須要存在著迴避的情形,比如說同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同事是這個案件的對方當事人的律師。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由於是同一個律所,可能存在著重大的利益方面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