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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規定刑事辯護方需要證據嗎

無罪辯護 閱讀(8.56K)

一、刑訴法規定刑事辯護方需要證據嗎?

刑訴法規定刑事辯護方需要證據嗎

需要證據,在刑事辯護中就要圍繞控訴證據主動收集辯護證據,辯護證據一般應包括以下幾類:

1、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實施危害社 會行為或者罪輕的證據及材料;

2、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證據材料;

3、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有刑 事責任能力的證據及證據材料;

4、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證據;

5、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正當 防衛、緊急避險等的證據材料;

6、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證據材料。

二、如何收集辯護證據?

在刑事辯護中,由於辯護律師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那麼,圍繞這一中心問題,筆者以為收集運用辯護證據的範圍應該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即犯罪主體、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有無對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有利的證據;

2、有關量刑輕重的事實方面有無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證據;

3、有關犯罪嫌疑人個人情況和被告人犯罪後表現的事實有無對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4、訴訟程式方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即收集、運用偵查、控訴機關有無違反訴訟程式的行為的證據。

三、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刑事案件當中的辯護方,也不能空口無憑的在刑事法庭上提出關於本案的一些辯護意見,辯護意見寫得再精彩,沒有證據來支援辯護意見的話也沒有什麼作用的。在正式開庭審理之前,刑事案件的辯護一方就應該抓緊時間收集相關證據,收集的證據和提出的辯護意見必須是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