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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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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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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作用並不是“花瓶”,也不是可有可無,而是舉足輕重。關鍵的問題是律師在刑事辯護中要狠狠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發揮律師的辯護職責,切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協調控辯審三方的訴訟功能,從而進一步推進法治化建設的程序。希望能喚起人們對我國刑事法律和刑事辯護規則的高度審視。立法上,我們寄希望於訴訟活動中能給予控、辯雙方相對平等的權利和地位;刑事辯護規則上,我們寄希望於構建刑事訴訟中的控辯關係。一改通過限制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來維護控方優勢地位的現象,以便控、辯雙方都能以邏輯而不是以偏見來參與訴訟。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犯罪分子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有權聘請律師來進行辯護處理,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辦理,特別是對於辯護律師的相關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如果存在違法的行為,則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