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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輕辯護的理由陳述有哪些?

無罪辯護 閱讀(2.28W)

一、罪輕辯護的理由陳述有哪些?

罪輕辯護的理由陳述有哪些?

罪輕辯護的理由陳述有:被告人在本案中處於服從、被支配的輔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被告人蔘與本案也是事出有因,與一般純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過錯是導致該案發生的主要誘因;被告人劉某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小;被告人劉某認罪、悔罪態度好等。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二、具體情況

1、被告人在本案中處於服從、被支配的輔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

辯護人經過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並不是這起非法拘禁案的領導者、組織者,而是一個參與者。他起初參與到犯罪中來是完全不知情,而僅僅是為 了把握讓被害人償還其債務的機會而加入進來。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不知要非法拘禁受害人,上車時只是聽命於另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不知道被害人被變更了拘禁地址;在拘禁被害人的過程中,另一嫌疑人啊力對被害人進行侮辱以及唆使他人毆打被害人,這些行為也是被告人未曾預料也無法控制;被告人後來參與向受害人家屬索取債務,但整個過程也完全是聽從啊力的調配。從受害人的陳述以及本案的證據來看,受害人家屬所送的錢以及所寫保證書也只是針對被害人所欠啊力的債務,而被告人劉某的債權並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兌現。被害人在向啊力交付3000元以及寫了保證書後,就被放回,這個事實也反映被告人對拘禁被害人沒有任何的話語權,劉某在這起犯罪中完全處於一個被支配的輔助地位。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當初是認為取討合法債務,並無違法之處。他是無意加入到犯罪行為中來的,並且他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處於被支配、被指使的輔助地位,依據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應認定為從犯。對於從犯,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請求法院對被告從輕處罰。

2、被告人蔘與本案也是事出有因,與一般純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過錯是導致該案發生的主要誘因。

本案與一般純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屬於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我們知道該罪具有兩個明顯的特點:第一,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條件,第二,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質。根據受害人的陳述,其的確欠被告人劉某欠款,雙方還立有欠款憑據,而且該欠款時間較長。被害人與被告人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被告人蔘與本案犯罪並不具有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事實上亦未獲得任何經濟利益,甚至一開始索取欠款的目的也沒有達到。

案件證據來看,被害人經常賭博並四處借債。自2007年開始陸續向被告人借款長期不還,在被告人追債期間不僅避而不見而且也拒絕接聽電話,由於被害人採取躲避的態度,拒不清償債務,也導致被告人為挽回自身的經濟損失而參與到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索債,因而觸犯了刑律。試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償債務,或許被告人就根本不會牽連到本案。由此可見,該案發生的誘因是被害人自身的過錯。

3、被告人劉某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小

被告人在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沒有參與組織、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也沒有組織、指使他人和參與對被害人進行侮辱、毆打。在拘禁過程中也曾經對被害人多次說過當時的情況:不是被告人想放人就能放的,事情不是由他來控制的。在看到被害人實在是沒有任何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被告人劉某並沒有利用非法拘禁的條件強行要求受害人立即償還對自己的欠款,並且還是善意的告訴受害人先想辦法還啊力的,自己的可以緩一緩。在啊力放人的時候,已經是深更半夜,也是被告人劉某考慮到受害人搭車不方便,主動自己駕車送受害人回家。因而辯護人認為就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為來分析,其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大。

4、被告人劉某認罪、悔罪態度好

從本案被公安機關偵破到剛才的庭審,我們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積極配合偵查機關查明事實真相,認罪態度好。被告人曾多次表示其做夢都沒有想到為了追個債務會讓自己身陷囹圄,被告人對自己的罪行深感後悔,對被告人這種坦白交待、誠實認罪的態度,符合刑法酌情從輕的情節。

辯護人在為當事人進行罪輕辯護時,應當圍繞當事 人的犯罪事實進行,在法律適用上找到當事人在進行違法犯罪行為時的一些客觀因素,再根據自己對法律的解釋,提交到審判機關,以期審判機關做出利於本方當事人的合法判決,這也是辯護人的職責所在,是合法的辯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