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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律師能不能拒絕辯護 | 有哪些情況

刑事訴訟 閱讀(3W)

援助律師能不能拒絕辯護,有哪些情況

一、援助律師能不能拒絕辯護,有哪些情況

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二、法律援助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我國的司法部門也會調查這類人員的背景,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辦理。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辦理。委託的律師也應積極的調查這類案件的實際情況,對這類案件進行公平、公證、合法的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