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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的未遂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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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的未遂指的是什麼?

一、行賄罪的未遂指的是什麼?

1.否定說。認為行賄罪不存在未遂問題。即只要行賄人實施了給付財物的行為,不管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收受,都應認定為既遂。因為,行賄罪在客觀方面所要求的客觀行為即給予財物的行為已經完成。

2.肯定說。認為行賄罪有未遂問題。理由是行賄罪既然是一種故意犯罪,刑法總則對故意犯罪規定的構成犯罪預備、未遂或者中止的一般原則,同樣也應當適用於行賄罪。

3.區別說。認為行賄罪未遂實際上存在著兩種情況,一是行為雖然是行賄罪未遂,但行賄數額可以確定的行賄罪未遂,這種情況應按行賄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行為人著手實施行賄行為,但行賄數額無法具體確定的行賄罪未遂,此種情況就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著手實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賄罪未遂的三個不可缺少的特徵,它們從不同側面顯示了行賄罪的本質。但是,具體到司法實踐中,行賄罪的表現是紛繁複雜的。

我們應該針對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去把握行賄行為的罪與非罪、既遂與未遂。如司法實踐中,在主動行賄的情況下,行賄罪的既遂未遂應以行賄人是否實際交付財物和是否請求受賄人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標準。

行賄人實際交付了財物,並提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要求,應為行賄罪的未遂。至於行賄人所希求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行賄罪既遂的認定。

此外,根據刑法第389條第3款的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事實上,在行為人被勒索情況下,不存在行賄罪的既遂與未遂之分,而只有罪與非罪之別。

一般來說根據法律規定行賄罪未遂是否進行存在還是有一定的爭議。但是現在法律界一般都認為行賄罪是沒有未遂這一說法的,只要對對方進行了相關的行賄行為,無論對方是否有無收取都是屬於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相關行為都會被法律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