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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未遂中止預備既遂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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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未遂中止預備既遂的概念是什麼?

一、犯罪的未遂中止預備既遂的概念是什麼?

犯罪的未遂中止預備既遂的概念是: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完全具備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備的,則不是既遂。

二、相關內容拓展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直接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犯罪既遂形態主要有以下四種:

1.結果犯。結果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實際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所謂法定的危害結果,具體是指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對犯罪物件造成物質性、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損害結果。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犯罪,均為結果犯。

2.危險犯。危險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但不要求犯罪行為實際發生某種危害結果。一般認為,我國刑法分則第114條和第115條規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決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條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均屬於危險犯。

3.行為犯,行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即使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甚至沒有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也構成犯罪既遂。一般說來,行為犯所要求的犯罪實行行為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過程,達到一定程度。完成這段時間過程並達到一定程度的,即為犯罪既遂。例如脫逃罪,如果脫逃行為達到了使行為人擺脫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實際控制的狀態和程度的,即為脫逃罪的既遂。

4.舉動犯。舉動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為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的實際危險,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只要行為人一著手犯罪行為,犯罪即告完成並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典型的舉動犯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由舉動犯行為人一著手實行犯罪就構成既遂的特點所決定,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我國的犯罪形式一般分為四種,犯罪既遂就是其中的一種,在我國的刑法中有著明確的解釋與定義。刑法中目前的解釋到,無論是哪種形式的犯罪型別,是否造成了相應的後果,都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接受相應的懲罰,這是國家預防犯罪的一種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