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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3.18W)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物件是公務人員個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行賄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