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多少要判刑?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②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③強行索取財物的。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二、單位受賄多少會被判刑?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四條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②強行索取財物的;
③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不管是在國家機關就職的公職人員,還是其他普通的公民,都有可能會為了謀取經濟利益而實施受賄行為。不同身份的人受賄需要承擔的刑事處罰是存在差異的,故此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一般就會明確各受賄行為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