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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41W)

一、貪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貪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客體不同

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客體,可以是簡單客體,也可以是複雜客體。而貪汙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貪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貪汙罪除了使用騙取手段外,還採用侵吞、竊取等其他手段,而且主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三)犯罪主體不同

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貪汙罪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資格的人才能構成貪汙罪的主體,其他人只能成為本罪的共犯。

(四)侵犯的物件不同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不限於公共財物,還包括公民個人私有的財物。但貪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公共財物。

(五)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同

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最低刑為管制;而貪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最低刑為拘役。

二、貪汙罪法律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貪汙罪的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根據不同的構成要件來區分貪汙罪與詐騙罪的認定條件和適用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