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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中間人截賄怎樣定罪?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6.87K)

一、賄賂中間人截賄怎樣定罪?

賄賂中間人截賄怎樣定罪?

賄賂中間人截賄定罪方法有以下四種:

(1)受託人(“截賄”者)收到委託人用於行賄的財物後至實施行賄前,該財物尚未成為賄賂款(犯罪工具性財物),可以成為詐騙罪或者侵佔罪的物件。

(2)委託人將財物給予受託人不屬於不法給付,也沒有處分給受託人,而是委託轉付。沒有實施行賄的情況下,委託人有權要求歸還。

(3)“截賄”行為是否需要刑法作單獨評價,不能一概而論,視受託者有無實施行賄行為而定:將全部款項用於行賄後有“截賄”行為的,不需要單獨評價。反之,沒有實施行賄或者只將部分款項用於行賄的,則應當單獨評價。

(4)“截賄”行為是取財的手段,既可能構成詐騙罪,也可能成立侵佔罪,在單位行賄的情況下,受託人甚至不排除貪汙罪的可能。

二、貪汙受賄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上規定有貪汙罪和受賄罪,兩者的量刑標準是一樣的。那麼,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貪汙罪、受賄罪量刑標準總結如下:

1、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4、對多次貪汙、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受賄數額處罰。

5、犯貪汙罪、受賄罪的,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1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2項、第3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6、犯貪汙罪、受賄罪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有第3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7、犯罪分子貪汙、受賄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8、索賄的從重處罰。

不管是賄賂國家機關職員,還是商業賄賂行為都是違法的。若該賄賂案件之中還有中間人,在轉交賄賂過程之中若是非法佔有,此時會構成截賄。此兩種行為都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具體的刑事處罰,需要根據賄賂、截賄的具體金額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