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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最後陳述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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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最後陳述應該怎麼寫

一、行賄罪最後陳述應該怎麼寫

陳述是刑事案件中的最後程式,也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目的給被告人一個陳述機會表達自己想法,是否認罪悔罪。如果前面庭審中已經表達清楚了,沒有需要補充說明了,可以不說,不會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

首先,應當寫明己方的請求或者對他方當事人請求的觀點。

其次,應當寫明支援己方觀點在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

再次,應當寫明就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的辯駁。

最後,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

(1)負舉證責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實的陳述;

(2)不負擔舉證責任的對他方主張事實的態度。

二、行賄罪相關法條

《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三百九十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賄案件的犯罪人員應積極的公訴自身的罪行,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同時還應積極的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存在悔過、坦白、自首等情況的,我國的辦案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這類情況對案件的當事人予以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