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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罪和共同貪汙罪有何區別?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08W)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和共同貪汙罪有何區別?

私分國有資產罪和共同貪汙罪有何區別?

1、客觀方面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而為單位全體成員謀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單位所有成員。共同貪汙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佔為己有。

2、犯罪物件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物件是國有資產,侵犯國有資產所有權。貪汙罪的犯罪物件是公共財物,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

3、犯罪主體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的主體只是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共同貪汙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且還可以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具有非法將國有資產為單位謀利的目的。共同貪汙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貪汙罪所具備條件有哪些?

構成貪汙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 私分國有資產罪和共同貪汙罪是屬於兩者不同的罪名,雖說都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但對於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只會針對於部份的國家工作人員,只有符合條件才能按此罪來進行處罰,所以,不同的罪行所設立的條款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