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貪汙受賄辯護>

貪汙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區別有哪些?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74W)

一、貪汙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區別有哪些?

貪汙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親友非法牟利罪主體只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貪汙罪主體還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犯罪案件管轄方面: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由公安機關管轄,貪汙罪由檢察機關管轄。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第一,看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第二、看行為人通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為人的背信經營行為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為本條中並無行為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為行為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

第三,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為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為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佔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說的,貪汙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屬於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但對於這兩種都是以自己的職務之便做出不合法的事情,只要構成犯罪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責任,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的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