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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5W)

一、我國刑法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我國刑法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侵犯的物件,主要是公私財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的。放火行為必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雖然實施了放火行為,但從放火焚燒的物件、時間、地點、環境等方面考察,確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不構成放火罪。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依據法律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二、放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當事人故意放火導致嚴重後果發生的行為,是放火罪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種犯罪主觀只能是直接故意,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眾安全,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對放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最低要求是年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