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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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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規定?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只有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構成受賄罪。1997年修訂刑法時,也有人提出取消“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但沒有被立法機關所採納。當然,從本質上來講,受賄是一種“權錢交易”行為;受賄人之所以有條件收受賄賂,是由於他能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因此,從現有的立法框架看來,除了索賄以外,“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一個重要特徵,也是受賄罪構成的要件之一。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了他人財物,但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者意圖的,就不構成受賄罪。

相關法規: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