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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取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29W)

沒收取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

受賄罪屬於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的特殊犯罪,實踐中此罪通常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為接受他人的請託,從而手下對方的財物行為。那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別人行賄的時候沒收取財物呢,此時是否還構成受賄罪?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沒收取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

就目前而言,以非財產性利益的受賄行為屢見不鮮。它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財產性利益,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其中,非財產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紹職業、提職晉級、入黨入團、調換工作、授予榮譽稱號、提供性服務等。

非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受賄犯罪的物件,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大觀點。但我們認為,非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受賄罪的犯罪物件,必須嚴格依照本法規定。據本條規定,作為受賄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財物。當前嚴格將賄賂限定於財物範圍之內,並以此來認定受賄罪,是符合本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的,也是嚴格執法的需要。因此,我們主張,非財產性利益不能成為受賄犯罪物件。

二、如何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

認定本罪時,應正確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二:第一是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第二是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佔有。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後實施的受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並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佔為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法律中規定受賄罪中的財物不僅包括了一般性的財物,還應當把非財產性利益包括在內。如此,要是國家工作人員沒收取財物或沒有接受對方的非財產性利益的話,那麼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能認為構成受賄罪。若你對此還有疑問,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