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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申請破產 | 表現有哪些

破產清算 閱讀(1.37W)

當一家經營了好幾年的公司面臨不景氣時,這時就會有相關的申請人來申請破產,我們都知道申請破產都是合法的,可現如今,有人試圖通過申請破產的合法方式,從中達到自身一些不法非正當的目的。因此像這種惡意申請破產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呢?又該怎樣制止呢?下面請跟隨本站的小編一起去具體的瞭解一下吧。

惡意申請破產,表現有哪些

一、惡意破產表現有哪些

1、一種是債務人以惡意申請破產的方式藉以逃廢債務;

2、一種是債權人以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為目的惡意提出破產申請。

我國企業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債務人的企業法人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見破產法第三條),或者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見破產法第七條)。可見,在我國作為債務人的企業法人以及企業法人的債權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相應的,我國審判實踐中也存在著兩種惡意破產的情形,即債務人惡意與債權人惡意。

二、怎樣制止惡意申請破產

對於如何遏制惡意破產,我國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均沒有明確規定。

1、為了切實 防止當事人惡意申請破產,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2次會議通過並於同月30日公佈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便對如何防止惡意破產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已經於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或者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人民法院對其破產申請裁定不予受理。第十四條規定,對十二條規定情形受理後才發現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發現債務人鉅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也就是說,今後人民法院一旦審查認為破產申請出自申請人之惡意,則不會再受理其破產申請,即使已經受理的,仍然會裁定駁回破產申請。這就從根本上杜絕了惡意破產的發生。

3、《規定》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還進一步對如何追究有關人員的破產責任問題作出了原則規定,包括追究負有破產責任人員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些規定對於惡意破產行為的真正遏制同樣會起到很好的作用。

惡意破產分為兩種情況,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並且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因為與企業上的夥伴有了糾紛之後,不是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而是以此來損害債務人的商業信譽等,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據相關的法律瞭解,沒有明確的規定該如何制止惡意破產。以上是本站的小編就惡意申請破產的問題為大家作的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