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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人抖出受賄人是否還構成犯罪?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26W)

行賄人抖出受賄人是否還構成犯罪?

一、行賄人抖出受賄人是否還構成犯罪?

行賄人抖出受賄人是還構成犯罪,並且構成行賄罪,只是說供出受賄人是屬於提供相關的線索,可以在自己的量刑過程當中減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行賄人是可以直接舉報受賄人的,但建議你搜集相關證據。並且可以作為量刑情節,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二、法律規定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現實生活當中,行賄人員和社會人員他們是屬於一種相向的關係,就是因為有行賄的行為才有受賄行為,因此對於行賄罪和受賄罪都必須要嚴厲懲處。但同時也需要看到的是,受賄人員他們可能經常會被行賄人員提供一定的線索,所以使我們案件的偵查速度非常快,所以在量刑中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