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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假幣等違禁品能成立受賄罪既遂嗎

受賄收的是假幣,屬於既遂。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應從賄賂是否到手為界。
首先,受賄犯罪可分承諾受賄、接受賄賂、行為人謀取了一種利益三個階段。承諾屬犯意表示,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的交換條件,唯有接受並拿到賄賂,才是受賄人追求的直接結果。因此,受賄人收受了賄賂,即意味著實現了犯罪的目的,從而構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據本法規定,受賄罪犯罪構成只需要一個行為一種故意則為齊備,即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的行為和相應的故意。至於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響法定的構成要件,因而也不影響受賄既遂的成立。
第三,以賄賂是否到手作為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同樣適用於索取賄賂的情況。索賄而未得到賄賂,仍然說明行為人沒有達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關於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種認為一經實施索賄行為就構成受賄既遂的觀點,是缺乏理論依據的。
第四,至於受賄人收的是假幣,是行賄人的一種欺詐行為,並不是其受賄人的主觀意志之外的,不能排除其受賄的客觀事實。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收受假幣等違禁品能成立受賄罪既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