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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職人員行賄的處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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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職人員行賄的處理是什麼?

一、國家公職人員行賄的處理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行賄的目的

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剋扣;

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

第三類是介於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類,控制權和主動權都掌握在受賄的一方。從解決問題的源頭追溯,制度設計必須著眼於製造賄賂機會的受賄方。

對於行賄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我國法律上的行賄罪,一般是適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公司的相關人員,但行賄的案件是有一定的立案標準的,如果沒有達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標準,那麼也可以以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