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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1W)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國家工作人員存在受賄的行為,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受賄涉案金額大小來定罪處理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情況,相關情況的認定標準是不同的,但如果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情況,那麼是不需要進行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