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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外國公職人員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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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外國公職人員的處罰是什麼?

一、行賄外國公職人員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行為。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外國公職人員的認定

判斷外國公職人員的身份性質,不能受傳統職務犯罪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形式要件約束,應重點從相關僱員隸屬的公共機構以及其具體實施的職能是否具有公務屬性的實質角度進行司法判斷。

立法、行政、司法機構屬於公共機構,只要其隸屬人員實施的行為屬於行使公共職能,就應認定為外國公職人員。

公營企業中的外國公職人員更難認定。這主要是由兩方面的因素決定:

(1)公營企業定性困難。在世界各國的公司治理實踐中,國家資本出資設立的企業包括國有資本全資擁有、控股、參股、不直接持股但實際控制等多種形式,究竟何種國家資本出資企業的形式屬於公營企業,各國的司法實踐均存在疑問。

(2)公共職能辨識困難。企業本質上是市場中的平等經營主體,究竟何種經營行為能夠認定為公共職能屬性,同樣存在疑問。對此,筆者認為,公營企業中外國公職人員的認定應當採取限制性解釋,即公營企業是指外國國家資本全資擁有的企業,其中的外國公職人員應當限定為履行公營企業管理職能的僱員。

我國法律上明確認定了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犯罪事實,但在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之前,需要對外國公職人員的身份進行認定,只要在符合上述標準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並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判決,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