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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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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複核期限是多久

死刑複核期限是多久

目前我國刑訴法對死刑複核程式的期限沒有規定,有的死刑複核案件報請最高法院後,遲遲沒有迴音,個別案件複核期限長達數年。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死刑複核程式有怎樣的特徵

1、審理物件特定

這一程式只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複核程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式。這種審理物件的特定性使死刑複核程式既不同於普通審判程式——一審和二審程式,也不同於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式——審判監督程式。

2、死刑複核程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式

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式以後,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複核程式。只有經過複核並核准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說,死刑複核程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3、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

死刑複核程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後,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4、核准權具有專屬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複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