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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的期限有多少時間

對死刑複核程式的期限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有些死刑複核案件需要報請最高法院後,如果沒有及時回覆的,可能案件的複核期限長達數年;建議對死刑複核程式設定明確的期限,以三到六個月最為合適,對重大疑難的案件需要延長的時間,可以經過報批延長,但最多不可超過特定期限。
死刑複核一般只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其中包含了判定死刑需要立刻執行的和已判定死刑緩期二年要執行的案件。如果沒有被判定死刑的案件是不需要經過這個程式,它的審理物件的特定性使死刑複核程式不同於普通審判程式和特殊審判程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2、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4、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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