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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委託司法鑑定的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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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委託司法鑑定的程式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進行刑事案件的偵查時,為了能夠更好地從事鑑定工作的需要,一般會設立相關的鑑定機構,或者委託司法鑑定。對於公民來說,瞭解一些關於公安機關進行司法鑑定或者委託司法鑑定的一些程式上的問題,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本站的小編就著重介紹一下公安機關委託司法鑑定的程式的內容規定以及公安機關關於司法鑑定的責任問題。 

公安機關委託司法鑑定的程式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關於司法鑑定的責任:輕重傷是傷情鑑定,主要目的是判斷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進行。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內部設有司法鑑定機構的,可以進行司法鑑定。如果有必要,也可以聘請公安機關以外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同時根據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鑑定機構須對鑑定結論承擔責任。

二、公安機關委託機構鑑定的程式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2、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4、當事人因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5、對有爭議的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6、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7、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醫療機構或者法醫出具死亡證明。屍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屍條件的醫療機構。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解剖屍體需徵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8、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採集其他相關資訊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資訊登記表》,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9、核查出未知名屍體身份的,通知其親屬或者單位認領並處理交通事故。經核查無法確認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10、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1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上文是針對公安機關委託司法鑑定的程式的內容規定以及公安機關關於司法鑑定的責任問題的全部介紹情況。總的說來,公安機關在進行司法鑑定的相關過程中,和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是不大一樣的,公安機關是不會接受社會的司法鑑定的委託,而是為了案件的需要進行司法鑑定,大家對此應該要有所區分才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