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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司法鑑定相關規定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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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司法鑑定相關規定具體有哪些

重慶司法鑑定相關規定具體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根據該條的規定,在作出鑑定結論後,比如故意傷害罪中被害人傷情為輕傷,被害人不服,認為應該屬於重傷;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認為應當屬於輕微傷,都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理由。

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並繼續審理。

4、延期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鑑定申請的,應當及時委託鑑定,並將鑑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司法鑑定在有關的程式上的是當事人必經的環節,因此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瞭解,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才會有著合理的證據基礎,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會有不少的麻煩,一旦自己的的事情處理存在的不少的爭議,就會導致權益的保障出現不小的糾紛,自己需要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