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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訴訟時效司法鑑定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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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訴訟時效司法鑑定還有用嗎

日常生活中,如果與他人發生了民事糾紛,在提起訴訟的過程中,可能需要花費時間去做司法鑑定。在鑑定機構做出鑑定結果的過程中,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如果司法鑑定的時間較長,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那麼,我們拿到的司法鑑定的結果是否還有用,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清楚,所以,小編專門為大家整理了超過訴訟時效司法鑑定還有用嗎的相關資料。大家可以看一下。

一、民事審判審限的含義

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

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1991年《民事訴訟法》首創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2000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標誌著這一制度完成了體系化和精細化。

二、民事審判審限

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久審不判,有重要意義。現將有關期限整理如下: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2、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式確定,按照一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式的審限。

3、三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再審期限 原先是一審的,適用一審,二審的適用二審,注意這和刑事審判的再審不一樣。

三 、民事訴訟超過審理期限怎麼辦?

為了提高司法效率,也為了督促法院辦案,法院審理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要延長的,需要取得本院院長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法院在規定的限期沒有審結案件的,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渠道反映:

1、向同級檢察院反映。

2、向本法院監察室反映。

3、向上級法院反映。

相關法律條文:《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 因過失導致所辦案件嚴重超出規定辦理期限,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四、超過訴訟時效司法鑑定還有用嗎?

傷殘鑑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已過,受害者不能通過法律途徑尋求賠償。但是,受害者遭受人身損害是客觀的事實,之前委託司法鑑定機構所做的鑑定,是對傷殘程度的客觀評價,並不因為訴訟時效已過喪失效力。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傷殘程度較輕的,自受傷害之日起算;住院治療的從出院之日起算;存在傷殘的自傷殘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算。

在我國,涉及民事審判的案件,都是具有訴訟時效的。大家如果提起了訴訟,就要抓緊時間做相關的準備。當然,司法鑑定在鑑定結果出具的過程中,雖然也是會盡早出具鑑定結果,但是,針對不同的情況,所需要的時間也不同。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大家拿到鑑定結果以後,可以向上級反映,國家會依據實際情況看是否需要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