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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有繼承權沒有繼承還能訴訟嗎?

遺產繼承 閱讀(2.25W)

一、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有繼承權沒有繼承還能訴訟嗎?

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有繼承權沒有繼承還能訴訟嗎?

1、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有繼承權沒有繼承還能訴訟,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遺產繼承有時效嗎所指的時效是指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並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

3、在出現法定事由時,3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

4、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情形便是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被其中一個繼承人佔著,其他繼承人好幾年都沒有要求分割,這時時效未過,因為繼承開始後,在分割前,遺產為繼承人共有,雖該遺產被其中某一個繼承人獨自管理和使用,且管理人並未表示要拒絕其他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分割,故在其他繼承人主張分割前,並未產生繼承糾紛,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

二、遺產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這一規定,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確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據是:

①被繼承人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

②醫院的死亡證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③戶籍管理登記手冊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2)公民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

宣告公民死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公民須下落不明滿四年才有權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請;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須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並滿4年後才能提出宣告死亡申請。

②只有經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利害關係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利害關係的。

③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後,鬚髮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人死亡的,宣告判決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遺產的繼承糾紛,屬於一般的民事型別的糾紛,故此是有一個三年的訴訟時效的。根據法律的規定,若是擁有遺產的繼承權,但是卻沒有繼承,那麼若是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在此時效範圍內,沒有出現中止、中斷等法定事由的,即使繼承人提出訴訟請求,此時也已經失去了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