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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了行政訴訟時效3年環境訴訟還可以提出嗎?

環境行政訴訟 閱讀(2.6W)

一、超過了行政訴訟時效3年環境訴訟還可以提出嗎?

超過了行政訴訟時效3年環境訴訟還可以提出嗎?

1、超過了行政訴訟時效3年環境訴訟還可以提出,環境保護法律和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既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實現其權利,也是為了便於法院及時蒐集證據,查清事實,及時解決環境爭議。如果權利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時效的訴訟請求,法院將不予保護。

相關法律規定:《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2、目前環境訴訟時效主要有民事和行政之分。

(1)環境民事訴訟時效適用於環境汙染損害糾紛中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對加害人提起的賠償訴訟,其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但超過20年的,不得再起訴。

(2)環境行政訴訟時效則適用於環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對人不服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罰款等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其訴訟時效為三個月,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起計算。

二、我國《行政訴訟法》環境保護的規定是怎樣的?

1、《行政訴訟法》對環境保護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提出需要有公告的訴前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環境汙染損害糾紛中的被害人,如果想要要求實施環境汙染行為的人向自己支付經濟賠償金,但是上侵權人沒有賠償的意願,或者是說侵權者雖然原因賠償,但雙方不能就賠償的金額協商達成一致,那麼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