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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司法鑑定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司法鑑定 閱讀(2.1W)

補充司法鑑定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司法鑑定是當事人維權手段之一,也是一項強有力的公權力證明。但是,經常因為案件的複雜性及一些特殊因素的關係,經常會有補充司法鑑定的情形發生。但是,補充司法鑑定的條件也是有規定的。本站小編將通過本文向大家簡介補充司法鑑定的情形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一、補充司法鑑定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在鑑定過程中發現鑑定資料不符合鑑定需要的,鑑定人有權要求委託機關補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原鑑定結論只是解決了其中的一部分問題,並沒有全部、徹底的解決所有的與待證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

2、在鑑定人就某一專門性問題做出鑑定結論後,法院又發現或當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該問題的新材料。

3、在原委託鑑定時,遺漏了需要解決的問題。

4、有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的某些問題提出異議,並附有適當的理由和有價值的材料的。

補充鑑定可以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二、補充鑑定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除提供證據證明外,還應當符合以下四項情形之一: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綜上可知補充司法鑑定的法定情形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司法鑑定的效力較其他鑑定的效力要更強,所以在沒有規定情形的發生時,一般不同意補充司法鑑定。而且司法鑑定的結果的影響力也是有據可依。當在案件發生過程中,需要補充司法鑑定或者有其傾向的時候,還是要諮詢到專業律師來判斷,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