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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解散公司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公司解散 閱讀(6.87K)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如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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