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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過失犯罪罪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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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的過失犯罪罪名有哪些?

刑法中的過失犯罪罪名有哪些?

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應當預見的前提是能夠預見:需要考慮行為人的知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行為時的客觀環境。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即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實害結果,而非任何結果。

2、過於自信的過失。又被稱為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行為人在已經預見危害結果的同時還實施該行為,是因為行為人憑藉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所憑藉的主客觀條件並非真實可靠:過高估計自己的主觀能力、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危害結果的作用或者誤以為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結果發生。這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認識因素。輕信能夠避免又表明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這便是過於自信過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認為“輕信能夠避免”是過於自信過失的意志因素)。

注意:過失犯罪的認定要注意兩點。第一,過失犯的客觀構成要件。過失犯存在實行行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實行行為緩和。第二,過失向故意的轉化: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對某種法益產生危險,但故意不消除危險,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地,直接認定為故意犯罪。過失行為雖然已經造成了基本結果(成立基本的過失犯),但在能夠有效防止加重結果發生的情況下(既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又有迴避結果的可能性),行為人具有防止加重結果發生的義務卻故意不防止的,對加重結果成立故意犯罪。

主要有以下內容:第一百一十五條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 【過失損毀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條 【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

第三百七十條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過失洩露國家祕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過失洩露軍事祕密罪】

過失罪有時候是可以進行避免,只要當時人的警惕性再高一些,就可以進行避免。對於過失罪的處罰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來進行判斷。一般來說,過失罪的處罰會比故意罪的處罰降低一些。且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態度進行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