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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輕傷走程式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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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輕傷走程式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的日常生活當中訴訟活動當中是有的時候存在著司法鑑定。因為再一次把鑑定的過程當中可以出具一個結果的意見,說對於法官進行判案具有一定的重要意義。當然司法鑑定它是有一定的流程的,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司法鑑定輕傷走程式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司法鑑定輕傷走程式的規定是怎樣的?

輕傷申請司法鑑定程式是什麼

人體輕傷鑑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請享有司法鑑定權的法醫師或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擔任鑑定人。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多種損傷均未達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鑑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有權瞭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歷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鑑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鑑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核或重新鑑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6、如兩次鑑定的結論不同,辦案單位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給當事人開具委託書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鑑定。

二、輕傷鑑定的原則

1、被委託的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託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對沒有委託書的當事人,鑑定機構有權拒絕。

2、法醫傷情鑑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檢驗鑑定所根據資料要詳實可靠,要調閱原始病歷,客觀公正地做出是鑑定結論。

3、法醫鑑定機構做出鑑定後,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鑑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4、當事人如對鑑定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有疑義,法醫鑑定人應當做出解釋。

5、法醫鑑定人在接案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鑑定書》(除因功能性損傷需要有觀察傷情變化期限的)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鑑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複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鑑定機構移送。

6、被鑑定人在接受檢驗時必須與鑑定人密切配合,必須向鑑定人提供真實的全部治療病歷、檢查報告單、各種攝片,不得造假,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首先,司法鑑定輕傷的流程必須是由當事人來進行申請。當然,這個申請是需要向專業的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來進行的。然後再把鑑定機構會進行受理,受理之後就進行專業的鑑定,最後事出具一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