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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司法鑑定結果怎麼辦?

司法鑑定 閱讀(1.37W)

不同意司法鑑定結果怎麼辦?

司法鑑定在訴訟過程中被經常用到,對於一些無法由司法人員直觀進行判斷的細節,只有通過司法鑑定機構專業、科學的鑑定才能獲得更為準確的結論。在實際訴訟過程中,會有一些訴訟當事人不同意司法鑑定結果,下面本站小編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發生這種情況之後應該怎麼處理?

一、不同意司法鑑定結果怎麼辦?

訴訟當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鑑定意見的,可以要求鑑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在庭審中,可以通過對鑑定人員的質證,以確定該鑑定是否合法、鑑定意見是否正確,從而達到推翻該鑑定意見的目的。  

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請重新鑑定的,需要向法院說明原鑑定意見錯誤的證據或理由,最後需要法院審查後來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委託鑑定。

二、哪些情況可以提出重新進行司法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鑑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鑑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鑑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鑑定,接受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鑑定的理由的。鑑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為了保障再次鑑定的鑑定效力,鑑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司法鑑定實踐看,由於鑑定機構在接受鑑定申請時,已經對鑑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於案件複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鑑定的情況。

在人身傷害鑑定過程中,需要實踐以上程式,才能完成合法的鑑定結果。

司法鑑定是由具有專業資質的鑑定機構以人員進行鑑定的,所以鑑定結果具有專業性,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如果訴訟當事人不同意司法鑑定結果,對鑑定結論表示質疑的話,如果該質疑有一定的證據及理由,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重新鑑定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