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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結果與再次鑑定結果不一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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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結果與再次鑑定結果不一樣該怎麼辦

司法鑑定作為我國的權威鑑定方式,所出示的鑑定結果往往能左右最終的宣判,但是對與同一起問題,再進行多次司法鑑定後,其結果可能會出現偏差。那麼司法鑑定結果與再次鑑定結果不一樣應該怎麼辦?以下是本站總結的相關內容。

一、司法鑑定結果與再次鑑定結果不一樣的原因

由於檢材的不同、鑑定方法的不同以及鑑定專家認識上的差異,重新鑑定結果往往會與第一次鑑定意見有所差別。

二、兩次鑑定結果差異較大,申請再次鑑定應該注意以下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鑑定人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鑑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鑑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的申請。

重新鑑定的,原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再次鑑定,再次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一致的,鑑定費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不一致的,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能力鑑定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3、等到A起訴時,如果超過1年就不能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4、A身體有沒有損害,還是鑑定說了算,不必擔心然後做鑑定。

5、法院是司法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不是一回事,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重新鑑定後出現對原被告一方不利的結果也在所難免。至於哪一個鑑定意見更準確,要通過質證機制進行認定。

法律規定司法鑑定委託人對檢材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建議由當事人雙方對檢材共同認可後,再共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以避免和減少當事人雙方對鑑定意見的爭議。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總結的關於司法鑑定結果與再次鑑定結果不一樣的相關資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當面對司法鑑定結果與再次鑑定結果不一樣時,我們可以聽從法院的安排,但是對於鑑定結構有異議,就一定要申請重新鑑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對以上內容有所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